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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 第五十三条  本团体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五十四条 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五条  本团体终止前,有关机关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和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六条 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七条 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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