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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监事会
第三十二条  本团体设监事会。
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本团体监事会由3名会员代表组成,其中一人为监事会主席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三条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;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四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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